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中共西安区委 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西发〔2024〕4号)和《中共西安区委 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西发〔2024〕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数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西安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有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区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等工作。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相关任务、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
(五)负责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涉营商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科。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的培训、宣传及考核评估;承担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指导和推进全区政务大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区政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的进驻、调整和运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派驻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相关任务、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工作;机关日常运转和协调;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和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安全及会务、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营商环境督查科。负责拟定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负责与相关部门建立营商环境共建工作机制,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警示、通报和告诫的建议;负责对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团体)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营商环境建设的投诉举报案件;协调组织对企业举报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导和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建设考核工作。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秋冬季)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春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