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登记备案;负责区属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区属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工地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及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照法定权限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配合市局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区冬季清雪、夏季绿化工作。
(六)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并协调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协调物业相关工作。
(七) 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体工作、宣传工作;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负责制定区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以及以局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协助局领导督查、督办和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的综合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公共关系和秘书事务、文件处理、档案管理、信息综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国有固定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信访、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业和行政事务;负责干部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全局经济运行和统计报表工作,及时调度和统计全局经济运行状况,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二)建工科。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登记备案;负责区属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区属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工地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及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照法定权限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燃气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接并配合西安区安委会及西安区扫黑办工作;负责全区冬季清雪、夏季绿化工作;负责制定区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科技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方针政策,配合市局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统计工作;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并协调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协调物业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秋冬季)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春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