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源市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西安区中医药管理局、辽源市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卫生健康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地方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拟订医疗安全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四)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
(五)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六)领导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区级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审核。
(七)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八)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辖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贯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十)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十一)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十二)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十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编制全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全区中医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业务指导。规划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区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
(十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七)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负责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观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区公共卫生防护网。强化对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3.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根据管理权限,涉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负责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沟通、协调、推进。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1.办公室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2.规划信息财务。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贯彻落实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管理卫生健康所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和财经活动并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定期开展卫生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与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健康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3.安全信访法规。指导监督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4.行政审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区级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5.机关党委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班子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医院党建指导工作,负责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督促检查、评价考核和政策指导。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二)医政医管与人口发展科(中医中药管理科、疾病预防控制科)
1.医政药政妇幼。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地方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拟订医疗安全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贯彻《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医院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助全市开展征兵、招生、招工体检及劳动鉴定等社会性医疗服务工作。
2.医疗应急体改。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拟订医疗监督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拟订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科学普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制定区级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审核。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基层卫生健康。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5.人口家庭发展。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中医中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中医、中药及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运行机制的改革,管理指导中医教育。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中医药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7.宣传科教爱卫。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专职局长1名(兼任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秋冬季)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春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