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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美玲,女,汉族,1989年4月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现任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动办主任。
  工作分工:主持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全面工作。
  

  孙敬舒,男,汉族,1987年3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协调项目和投资科、项目服务科工作。
  

  张彪,男,汉族,1990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协调项目和投资科工作。
  


  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西安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汇总、分析区域财政、金融等方面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四)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五)研究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调控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对所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债资金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计划安排,负责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六)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 
  (七)统筹指导推进国内区域协调合作发展、对口支援(帮扶、协作)相关工作。 
  (八)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和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全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全区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落实民生工作方针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落实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 、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区级电力、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煤炭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拟定全区扶贫开发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扶贫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扶贫宣传工作;扶贫开发事项来访、接待、受理工作;承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全市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规划和年度调控计划,根据上级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对价格总水平及结构变动的预警监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负责本级涉案、涉税、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发展科(价格认证中心)。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政务督查督办、文电管理、信息、宣传、接待、信访、安全保卫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管理;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及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建议;进行全区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定全区综合产业规定和办法,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规定和办法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战略、规划及措施;研究解决全区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规划,参与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研究拟定全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协调、指导区域经济发展。 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研究全区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规定和办法;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煤炭行业管理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措施,安排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理安全的违法行为。 
  研究全区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全区社会发展战略。负责全区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及政法系统等部门、行业的远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具体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调度、分析、汇总。落实民生工作方针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负责全区生态、社会事业、第三产业项目的审查、论证、申报、协调、调度、管理等工作。 
  负责区本级涉案、涉税、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项目和投资科。研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框架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研究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动向,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区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综合调度,并及时进行汇总、报告、跟踪检查;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制,推进重点项目实现投产达产;负责全区发展接续产业等综合工作。 
  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指导项目单位谋划、开发、实施项目。 
  负责组织收集项目信息;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网络,并及时进行更新、发布;负责项目、企业、技术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 
  (三)扶贫综合科。拟订全区扶贫开发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开发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工作。 
  组织全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协调驻区单位的扶贫工作,协助做好区直机关和单位的驻村帮扶工作,协调管理扶贫捐赠物资,协调推进扶贫协作和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出中央和省、市下达我区的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重点扶贫项目建设。 
  协调指导推进产业扶贫工作;调度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扶贫职责和任务。 
  负责全区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扶贫开发信息网使用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农村贫困对象识别、退出标准,研究提出贫困村的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贫困对象建档立卡的管理工作。 
  负责扶贫开发政策落实的督查、暗访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干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宣传工作。 
  负责扶贫开发事项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工作。 
  承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秋冬季)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春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