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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宝民,男,汉族,1967年3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辽源市西安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主持西安区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
  

  洪锴,男,满族,1990年8月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辽源市西安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综合协调办、办公室、法规培训科等方面工作。
  


  西安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西安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镇、社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组织编制区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本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等防治工作。 
  (八)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九)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社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一)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承担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及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三)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森林火灾信息。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和相关单位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3.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工作。 
  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区级综合防灾减灾制度、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规划、计划、配备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区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使用培训。 
  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森林火灾信息。 
  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长输油气管道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煤炭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煤矿科技进步工作和煤炭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发布。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化工 (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其他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许可证发放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和其他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工作。 
  负责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工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有关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综合协调调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秋冬季)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春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